各物业管理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桂价格[2007]12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桂林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桂林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以及别墅区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本通知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附件一中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在上下浮动15%的幅度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附件二中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基础条件”只适用于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取得规划定点文的新建住宅小区。
五、物业管理公司对已提供物业服务的空置物业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情况确定。
六、停放在规划定点停车场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市物价局市价字[2004]16号文件中第一、二类收费标准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服务等级,并将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八、物业管理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九、该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二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桂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桂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桂林市物价局 桂林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word文档下载:
1、关于制定桂林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附件一:桂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附件二:桂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